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,优化发展环境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办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)来我办咨询、办理审批事项或电话问询等事项,我办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标准,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。
第二条 办领导对我办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。授权综合科负责我办实施限时办结制的协调、监督和责任追究。
第三条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,我办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少于规定的时限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,我办根据具体情况,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,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并按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。
第四条 我办重点岗位的办结时限见附表,内容包括办理事项、承办科室、办理依据、办理条件和材料、办理流程、办理时限。
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,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。
符合条件的,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。
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。
部门之间、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,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。
第六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,应当急事急办,随到随办。必要时办领导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督办。
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,应按照规定填报《房改办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》,向市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,并说明原因,经同意后方可延期。
第七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、招标、拍卖、检验、检测、勘测、检疫、鉴定或专家评审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。受理事项的科室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《房改办办理事项收件回执》中填写清楚,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。
经批准延期的,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,并说明原因和理由。
第八条 因我办自身责任,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,属超时办结。此外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应视为超时办结:
(一)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;
(二)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;
(三)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;
(四)在承诺时限内,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。
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,不按我办告知的时间来办理相关手续,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受理岗位按期办结。
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办超时办结的,有权向我办或市作风效能办投诉。我办设有意见箱,投诉电话:0773-2811713,投诉电子信箱:glsfgb@yahoo.com。
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,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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